发布者:刘子曦律师 时间:2024年02月26日 1240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被告系朋友关系。被告因资金困难,于2017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,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,向被告的银行卡(账号:×××)转账100000元。原告于2021年6月2日打电话向被告请求支付,被告拒不支付。
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“借款合同”,从实践来看,最常见的形式有:借条(借据)、欠条、借款合同、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;钱款的交付一般有现金、转账、支付宝、微信等形式。
原告以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,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都会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